信件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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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征收土地中的区片综合地价 | ||
写信人 | 何** | 写信情况 | 2025-02-19 |
信件状态 | 已办理 | ||
信件内容 |
您好!向您咨询: 一、甘政发[2023]55号文件中,区片综合地价中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部分,分别应当归属于谁? 二、征收方拟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全部给到村委会,并分配给所有村民(包含未涉及征收的村民),这样的行为是否合法?被征地村民的利益如何保障呢? 三、2022年以来,征收方不执行征地补偿公告中的安置补偿标准,屡次以“以前都是这样”为由故意误导,导致补偿协议迟迟未签。2023年9月3日,省政府新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文件(甘政法[2023]55号)出台,里面明确说明旧文件(甘政发[2020]41号)废止,征收方仍然按照旧文件执行,是否合理? |
回复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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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 庆阳市自然资源局 | 办结日期 | 2025-03-20 |
回复内容 |
网民您好!关于您咨询的关于征收土地中的区片综合地价,我局答复如下:一. 关于何建礼反映的区片综合地价中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当归谁的问题,我们现做一解释,土地安置补偿费其中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组成,统称《土地安置补偿费》,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与乡镇村组签订土地征收协议之后,由财政部门负责向项目征地所在的乡镇农财中心拨付款项,所涉及被征地的村民小组召开村民大会对该征地款项进行讨论分配方案,拿出可行方案后逐级审核,完成审核后该款项拨付个人帐户。二.我们对每个项目征收时都是按照最新政策进行张贴、发布预征地公告和安置补偿方案公告。何建礼所说的(甘政发[2023]55号)文件是2023年9月份发布执行的,也就是说2023年9月份之后实施征收的土地一律按新标准执行,2023年9月之前的项目用地征收一律按之前甘政发(2020)41号执行。综上所述政策依据明确,不存在故意误导。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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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 邮件回复,公开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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