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带押过户”
近日自然资源部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协同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便民利企服务的通知》,将不动产带押过户再次带入人们视线,甚至成为新闻热搜。
那么所谓的“带押过户”到底指的是什么,又该以什么样的业务模式来实现呢?
二手房“带押过户”,是指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对于卖方尚未还清贷款、抵押尚未解除,同时买方需要使用贷款购买房屋的情况,在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意向并向银行提出申请,经银行审批同意后,无需卖方提前还清贷款,即可办理二手房交易过户,买方申请新贷款并设立新的抵押权登记。
实际上不动产的带押过户并非新鲜事物,在2007年《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务,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这就严格地限制了不动产“带押过户”,然而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的规定,就解除了此前《物权法》对抵押物带押过户的限制,使不动产的带押过户成为可能。
由此可见,在《民法典》之前,抵押状态下的不动产转让,需要先还清贷款或者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同意,而银行同意带押转让一般都是以还清贷款为前提,也就是说二手房的出售需要卖房人先还清贷款才能实现,这就导致带押过户的难度很大。《民法典》实施之后,允许不动产带押过户,这样既可以减少交易成本,又提高了二手房的交易效率。但是在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意向时,需向债权人银行提出申请,且需要银行的审批通过,在银行发放买房贷款优先代偿还卖方贷款余额后,银行出具《抵押权人同意(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函》,买卖双方即可备齐有关材料,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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