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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一问一答(第1期)

来源:庆阳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作者:姚斌 发布时间:2023-05-16 10:37:05 浏览次数: 【字体:

问 :婚前有贷款的房子,婚后怎么加配偶的名字?是否需要费用?

答:夫妻双方可共同到场申请办理财产约定,可约定为一人独有/双方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携带身份证、结婚证、不动产权证。

(2017年5月10日以前为房产证和土地证)办理。

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可在房屋交付后办理不动产权证时一并申请财产约定。

如房产存有按揭或抵押贷款未还清的,须联系抵押权人(银行)同时到场申请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手续。

注:但依法需缴纳的规税(如契税)规费(如土地出让金、收益金)等仍需缴纳,财产约定业务不涉及税费。

问: 夫妻婚后购买的房产要办证,可以一方来办理产权证吗?

答:如婚姻存续期内购买的不动产,不做份额约定、登记为共同共有的,可由一人前来办理,须提供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和委托书(无需公证)。

如果婚姻存续期内购买的房产约定份额或约定归一方独有的,须夫妻双方共同到场办理。

如双方无法共同到场的,须提供财产约定的公证文书及委托书(公证办理事宜,请直接咨询公证机构),方可委托另一人来办理。

问:夫妻和孩子三人共同共有一商品房,是否可以重新确定份额?

答:可以做份额约定。

如为未成年子女的,为保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的约定份额不得少于平均值,三人共有的话,即未成年人名下份额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温馨提示:如为成年子女的,对各自约定份额没有限制。

问 :离婚办理过户需要哪些材料?当事人都要去现场办理吗?

答:如通过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需共同到场办理,携带身份证、离婚征、不动产权证,申请办理离婚析产。本人不能到场的,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如经法院判决或民事调解离婚的,单方可携带生效法律文书、身份证、不动产权证来办申请(判决中需明确不动产产权归属)。

问 :离婚后,当事人双方约定房子要加子女的名字,需要怎么办理?

答:如约定名下不动产全部或部分产权给子女的,子女也须到场申请。未成年子女由双方监护人代为申请,可不到场。

子女的份额可按赠与或交易办理。如为未成年子女的,仅可按赠与办理。

如房产存有按揭或抵押贷款未还清的,须联系抵押权人(银行)同时到场申请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