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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必须移交司法机关

来源:法规科 作者:韩文博 发布时间:2015-09-15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为了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近日,庆阳市国土资源局下发《关于建立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的通知》,从制度上保证国土执法人员不发生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失职渎职问题,避免对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有案不立、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现象。
  《通知》要求,凡国土部门依法认为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的,应移交公安机关。涉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国家工作人员涉及危害国土资源的贪污贿赂、渎职等其他职务犯罪的案件应移交检察机关。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国土部门应当将案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为了加强衔接,国土部门与纪检监察、公安、法院和检察院建立经常性工作联系和信息共享机制,与相关部门建立了联席会议、案件移交移送、介入支持和情况通报四项机制。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向联席会议报告涉及国土资源违法、违纪案件工作情况,针对执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研究制定相应对策。国土部门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发现可能涉嫌犯罪的,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案件调查,共同研讨是否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认为涉嫌犯罪,在侦查涉嫌犯罪案件时,国土部门给予配合与支持。国土部门定期向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通报一个时期国土资源涉嫌犯罪活动的规律、特点和趋势,定期或不定期联合开展专题调研活动,研究制定预防和打击国土资源犯罪的措施,以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