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关于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再留存证书原件的通告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不动产登记工作效率。经研究决定,自2020年2月1日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时不再留存不动产权证书原件。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0年2月1日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时不再留存不动产权证书原件,仅在附记栏注记“抵押设立”信息,不动产权证书原件由权利人自行保管。
二、自2020年2月1日后,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注销业务的,在不动产权证附记栏注记“抵押注销”信息。
三、2020年1月31日(含31日)之前办理的不动产抵押登记,权利人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到我中心直接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四、权利人可到市政务服务大厅一楼、三楼设立的自助查询终端查询不动产相关信息。
特此通告。
庆阳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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