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公告【2021】2号
依据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2018)甘1002执915号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权利人王自义位于庆阳市西峰区凤凰路52号3号3单元401室不动产权,证号为庆市房权证西峰区字第201404045号,证载面积为96.72㎡,用途为住宅,转移至胡芳芳名下。因不动产权证书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公告作废。
特此公告。
公告单位:庆阳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2021年 4月 23日
依据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2018)甘1002执915号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权利人王自义位于庆阳市西峰区凤凰路52号3号3单元401室不动产权,证号为庆市房权证西峰区字第201404045号,证载面积为96.72㎡,用途为住宅,转移至胡芳芳名下。因不动产权证书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公告作废。
特此公告。
公告单位:庆阳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2021年 4月 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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