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依法拆除违法工程的公告
庆阳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依法拆除违法工程的公告
庆资拆告字〔2021〕第3号
当事人:庆阳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在西峰区董志塬大道东侧、秦直路南侧、顺化路北侧建设的金江名都项目,未通过规划竣工验收,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小区幼儿园私自改变原设计方案,封闭露台三层,面积235.524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属违法工程。我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2020年8月28日做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庆市自然资限拆决第009号),限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5日前予以拆除,并于当日依法送达。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不拆除违法工程,现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公告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决定,尽快拆除违法工程。
本公告发布十日后,如该违法工程仍未拆除,我局将申请庆阳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予以强制拆除。
特此公告。
庆阳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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