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依法拆除违法工程的公告
庆资拆告字〔2021〕第4号
当事人:庆阳市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在西峰区北京大道东侧、兰州路南侧建设的帛樾幸福小镇商住小区临时用房(一、二层彩钢结构),使用期限已满,未自行拆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属违法工程。我局于2020年12月28日做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庆市自然资限拆决第014号),限当事人于三十日内拆除,并于当日依法送达。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不拆除违法工程,现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公告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决定,尽快拆除违法工程。
本公告发布十日后,如该违法工程仍未拆除,我局将申请庆阳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予以强制拆除。
特此公告。
庆阳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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