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 2024(51)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8-20 11:36:33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因权利人庆阳地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保管不善,将名下西国用(2003)字第2111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庆阳市商务局 2024年8月19日 【打印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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