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编号:2025(4)号
根据不动产登记条例规定,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未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申请仲裁的,异议登记失效,原不动产权产权证书无法收回,现将以下不动产权证书声明作废:
序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面积(平方米) |
1 | 赵一霖 | 房权证西房管字第2011734号 | 房产 | 西峰市西大街18号 |
126.734 |
登记机构:庆阳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2025年1月20日
根据不动产登记条例规定,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未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申请仲裁的,异议登记失效,原不动产权产权证书无法收回,现将以下不动产权证书声明作废:
序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面积(平方米) |
1 | 赵一霖 | 房权证西房管字第2011734号 | 房产 | 西峰市西大街18号 |
126.734 |
登记机构:庆阳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202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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