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编号:2025(33)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4-14 15:01:25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因庆阳恒美置业有限公司保管不善,将0020711号恒美二期奥运康城13号楼1单元902分户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庆阳恒美置业有限公司 2025年4月14日 【打印正文】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