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宋跃斌处长在我市讲解《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11月18日,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土地执法一处宋跃斌处长,应邀出席了全市国土资源依法行政暨执法监察培训班开班仪式,并讲解了国土资源部制订出台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宋处长主要围绕《规程》的重要意义、总体要求和主要内容三个方面,重点对办案流程和具体程序作了详细讲解。
制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既是中央要求,又是实践需要,是全面落实严格规范文明执法的重要举措,是监督和保护执法人员、保障权责一致的重要依据,是《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内容的细化和延伸。《规程》坚持职权法定、程序正当、行政效能和责任追究四项原则。要求,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程序是:线索发现、线索核查与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与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移送、执行、结案等程序。其中:线索发现渠道包括:举报、巡查、卫片检查、媒体反映、上级交办、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督办或者其他部门移送、转办等。线索核查的主要内容有: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涉嫌违法的基本事实、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以及是否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 核查过程中,可以采取拍照、询问、复印资料等方式收集相关证据。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书面制止无效时,可采取报告、抄告、通报等其他制止措施。核查结束后,核查人员应当提交核查报告,提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建议。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立案批准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2人。在调查取证时,国土部门下达《接受调查通知书》,要求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就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询问当事人以及相关人员,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和复印相关材料,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需要对有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调查所取的证据必须保证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调查结束后,由案件承办人员起草调查报告,2个承办人签字。调查报告应当把握“结构清晰、表述完整、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建议具体”的原则,主要包括首部、正文、尾部和证据清单四个部分,其中正文要写清调查情况、基本事实、案件定性、责任认定、处理建议等。对已查明的违法,必须对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违法主体是否认定准确,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确实、充分,定性是否准确,理由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拟定的处理建议是否适当,行政处罚是否符合自由裁量权标准等内容和事项进行审理。审理可采取书面审理或会议审理两种方式,承办人员不能作为审理人员。案件经过审理,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结案、撤案、移送监察、任免、公安、检察机关等。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对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用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限期拆除违法用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以及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处罚,应当进行听证告知。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行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督促其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过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全面讲解,将有效解决基层违法案件查处工作中存在的职责界限不清、程序标准不明、查处不规范、处理不到位甚至滥用执法权等问题,进一步增强了参训人员规范执法、依法办案的意识和能力。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