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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带押过户政策解读(一)

来源:庆阳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2023.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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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的带押过户并非新鲜事物,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务,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严格地限制了不动产“带押过户”,而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的规定,就解除了此前《物权法》对抵押物带押过户的限制,使不动产带押过户成为可能。

从2021年《民法典》明确不动产“带押过户”的可能,到《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从2022年7月济南敢为人先推出不动产“带押过户”登记新模式,到今年3月31日北京宣布正式启动存量住房“带押过户”,全国不动产“带押过户”的成功案例少之寥寥。但是,自北京出台政策之后,不动产“带押过户”政策在天津、湖北、四川、陕西等处相继落地,全国多半城市开展了这项业务。

不动产带押过户业务的开展,是落实《民法典》带押转让制度的有效手段,对不动产转移登记与抵押登记协同业务进行了有力提升,是不动产登记服务新模式,使不动产登记工作在便民利企公共服务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就房地产市场而言,可以激活二手房市场,推动二手房市场与一手房市场联动,有效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对消费者而言,减轻了买卖双方交易负担,大幅降低不动产的交易成本,为交易市场注入新的活力,在化解交易风险的同时,也提升了群众享受优惠政务服务的获得感和满足感;就银行而言,还可以换掉偿债能力不足的债务人,防控坏账风险,客户交易真实性更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