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①本人——身份证、婚姻证明材料;
②代理——申请人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原件)
3、询问笔录;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材料
①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号码变更的证明材料;
②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提交变更后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
③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房屋竣工验收文件;
④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
⑤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相关出具的批准文件、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
⑥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
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
⑧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⑨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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