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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政协100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0-12 浏览次数: 【字体:


尊敬的农工党委员:

您在政协庆阳市第四届二次会上提出的《关于改进规范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加快推动城乡建设的提案》(第100号),我局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了研究,确定相关科室负责落实办理,我局采取的主要措施是: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各类建设项目用地需求急剧增加,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依法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市县国土部门及时调整更新征地补偿标准、规范附着物补偿、妥善安置失地农民、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优质高效的用地保障。

一、统一征地补偿标准

2009年11月2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及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09]88号),对全省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了统一和规范,我市在各类建设项目征地过程中,严格执行该标准,未发生随意提高或降低征地补偿标准的问题。按照征地补偿标准每3至5年调整更新一次的规定,我市根据全省安排,分别于2012年12月和2017年2月,结合区位条件、资源分布、物价水平、建材价格和劳动力成本等因素,先后两次对全市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了调整和更新,调整幅度较上一轮征地补偿标准提高了15%-20%,与相邻省市征地补偿标准基本持平。目前,我市征地补偿执行省政府2017年2月发布的《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及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甘政发[2017]17号)。

二、规范附着物拆迁补偿

2007年12月28日,我局向庆阳市国土资源局西峰分局、庆阳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下发了《关于规范庆阳市城市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意见》(庆市国土资发〔2007〕194号),对市城区征收集体土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了规范。执行过程中,群众“抢搭抢建”、“突击装修”和“拆迁装修”问题时有发生。为彻底杜绝这一现象,2010年12月6日,我局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庆阳市城市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庆市国土资发〔2010〕230号),对城市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地面附着物补偿内容、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进行了调整和进一步规范。各县参照《意见》和《通知》,先后制订出台了符合各县实际的附着物补偿标准,并在实施过程,根据物价水平、区位差别及时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三、妥善安置被征地群众

2017年9月7日,市政府办印发了《关于庆阳市西峰城区失地农民安置住房建设实施意见》(庆政办发[2017]167号),对西峰城区失地农民实行“331”标准进行安置,即无偿提供人均不高于30平方米的自住用房,按成本价购买人均不高于30平方米的保障用房,商家无偿代建人均不高于10平方米的商业用房。通过“临时安置”和“永久安置”相结合的办法,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住房问题。各县结合实际,也制订出台了相关的失地农民安置办法,在供应商品住房用地时,通过增加代建安置用房面积等条件,由商家代建失地农民安置用房,拓宽被征地农民安置住房解决途径。

四、健全机制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

今年2月14日,省政府印发了《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甘政发[2018]18号),对被征地农民参保范围、参保方式、缴费标准、保障措施等进行了规范,建立了先落实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后批准征地的机制。《办法》下发后,由我市人社部门牵头,市发改、财政、国土等部门配合,共同研究制订了《庆阳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目前,已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按程序提交市法制办审核后,提请市政府印发实施。

五、畅通渠道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市县国土部门在征地过程中,严格落实“两公告一告知”、调查确认和听证程序。用地报批前,将征地范围、用途、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情况书面告知被征地村组和农户。用地批准后,主动将征地信息进行公开。征地过程中将土地权属、面积、地类及附着物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登记,并经产权人签字确认。发布公告和告知时,将申诉的渠道、方式、地点等情况一并告知被征地农民,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申诉权和参与权。日常工作中,畅通信访渠道,积极开展国土资源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及时查处和解决群众反应的各类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今后,我局将按照各位委员的建议,认真履职尽责,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意识,在保护耕地、保障用地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土地征收管理工作,及时化解征地拆迁矛盾纠纷,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庆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8813  


征地 补偿 标准 农民 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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