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空间规划政策系列解读之三详细规划及其审批程序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规定,在市县及以下编制详细规划。详细规划是对具体地块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作出的实施性安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详细规划要依据批准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进行编制和修改。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工作方案》规定,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要做到应编尽编,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政府审批。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地区,以县域村庄分类和布局为基础,可以一个或几个行政村为编制单元,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作为详细规划,报上一级政府审批。有条件的村庄应组织编制村庄规划,暂无条件编制的,应在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村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为乡村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建设规划许可提供依据。对于已经编制的原村庄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经评估符合要求的,可不再另行编制。需补充完善的,应及时完善后再按程序报批。详细规划要对具体地块用途、开发强度等做出实施性安排,明确地块用途、容积率、高度、绿地率等管控指标,强化空间形态、体量、风貌特色、交通组织等控制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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