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中有关税费问题的解释(二)
——土地出让金票据
土地出让金票据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财政票据和银行回单。
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和第九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自然资源部门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土地出让金是各级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或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向政府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或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价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土地使用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之规定,居住用地的使用年限为70年,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