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西峰区彭原镇鄢旗坳村部分土地的公告
庆政征地告字〔2025〕4号
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
征收西峰区彭原镇鄢旗坳村部分土地的公告
为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现将庆阳市西峰区项目建设用地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时间、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用途
2024年10月29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西峰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社会化服务组织—畜禽粪污资源化处理中心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甘政自然资发〔2024〕500号),同意将西峰区彭原镇鄢旗坳村集体农用地1.3333公顷(其中耕地1.288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1.3333公顷,按出让方式供地,作为西峰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社会化服务组织—畜禽粪污资源化处理中心项目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被征收集体土地位于西峰区彭原镇鄢旗坳村集体农用地1.3333公顷。
三、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关于公布甘肃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23〕55号)执行。
四、农业人员安置
对征收土地范围内涉及的农业人员实行货币安置,同时结合社会保险安置方式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问题。按照《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25〕23号),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由西峰区政府负责落实。
五、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如实、如期申报权益,积极配合征地工作。对以欺骗手段获取利益或煽动群众阻碍征地工作影响项目建设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二)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庆阳市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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