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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3-15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驻庆有关单位:

《庆阳市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方案》已经五届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10日 


庆阳市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精神,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22〕75号)要求,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积极性,加快推进全市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修复,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和耕地保护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围绕陇东黄土高原生态功能区定位,聚焦重点领域,进一步完善政策,健全机制,激发市场活力,增加优质生态产品供给,维护生态安全,加快推动我市生态保护修复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 保护优先、系统修复。遵循自然规律,统筹自然生态各要素,以自然恢复为主,辅以必要的人工措施,增强各项举措的关联性和耦合性,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2. 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坚持“谁修复、谁受益”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由政府合理确定治理领域、科学制定激励政策、建立规范管理制度,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构建政府和市场互补的工作机制,推动形成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投资的多元化和生态效益(价值)实现的多样化管理模式。

3. 规划引领,协调推进。以国土空间规划及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为依据,科学制定区域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实施计划,按计划、分类别、逐批次开展修复工作。加强与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等改革协同,统筹必要投入与合理回报,畅通社会资本参与和获益渠道,创新激励机制、支持政策和投融资模式,激发社会资本投资潜力和创新动力。

4. 平等自愿,合作共赢。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投资主体的权利责任关系、风险利益关系,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主体自主选择参与模式,实现合作共赢。

5. 规范管理,公开透明。建立健全项目管理、监督、评估等制度,确保程序合法、运行规范、监管到位。加强信息公开,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形成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切实维护投资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三、重点领域

(一)森林生态保护修复。针对西北部环县、华池县、镇原县及中部西峰区、庆城县森林资源总量小、生态相对脆弱的实际,东南部合水县、宁县、正宁县森林资源结构简单、质量不高、分布不均、城乡绿化美化水平较低等问题,持续加大生态保护修复力度,逐步提升森林生态系统的质量和稳定性,增强森林碳汇、水源涵养及水土保持能力。

(二)河湖、湿地生态保护修复。我市地处黄河中游,河流占比相对较大,针对河道断流、河床淤积、连通不畅、行洪蓄洪能力不足、生态功能退化、生物多样性减少等问题,重点对马莲河、蒲河、四郎河、柔远河、洪河、茹河、支党河、葫芦河等河流,实施河湖水系连通、河道清理整治、河湖岸带植被修复、采取地形地貌修复、自然湿地岸线维护、植被恢复、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等,构建水系循环通畅、生态良好、功能完备的生态水网体系。

(三)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修复。科学评估西峰区小崆峒省级风景名胜区和周祖陵国家森林公园、双塔省级森林公园、潜夫山省级森林公园、老爷山省级森林公园、巴家咀省级森林公园6个自然保护地保护和建设范围,在符合管控政策前提下,鼓励当地居民和公益组织等参与科普宣教、自然体验、科学实验等活动和特许经营项目。

(四)农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针对农村耕地破碎化、空间布局无序化、土地资源利用低效化、生态质量退化等问题,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乡村生态保护修复、土地复垦、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改善农田生境和条件。

(五)城镇生态系统保护修复。针对城镇间绿廊绿道连通性差、生态用地空间不足、城镇系统生态配置不完善等问题,实施生态廊道建设、生态清洁小流域、生态基础设施和生态网络建设等,拓展生态绿地、湿地空间,提高城镇生态质量,提升生态系统韧性和稳定性。

(六)生物多样保护修复。遵循“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以增强黄河流域生态系统稳定性为重点,上游提升水源涵养能力、中游抓好水土保持、下游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立足黄土高原丘陵沟壑水土保持生态功能区,以小流域为单元综合治理水土流失,开展多沙粗沙区为重点的水土保持和土地整治,坚持以水而定、量水而行,宜林则林、宜灌则灌、宜草则草、宜荒则荒,科学开展林草植被保护和建设,提高植被覆盖度,加快退化、沙化、盐碱化草场治理,实施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加强矿区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使区域内水土流失状况得到有效控制,完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并保护区域内生物多样性。

(七)探索发展生态产业。鼓励和支持投入循环农(林)业、生态旅游、休闲康养、自然教育、清洁能源及水资源利用、环县生态牧草场等;发展经济林产业和生物质能源等特色产业;参与河道保护和治理,在水资源利用等产业中依法优先享有权益;参与外来入侵物种防治、农作物基因多样性保护与生物遗传资源可持续利用,推广应用高效诱捕、生物天敌实用技术;开展产品认证、生态标识、品牌建设等工作。

四、参与机制

(一)参与内容。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投资、设计、修复、管护等全过程,围绕生态保护修复开展生态产品开发、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技术服务等活动,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进行全生命周期运营管护。重点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以政府支出责任为主(包括责任人灭失、自然灾害造成等)的生态保护修复。对有明确责任人的生态保护修复,由其依法履行义务,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二)参与方式。自主投资模式。社会资本单独或以联合体、产业联盟等形式出资开展生态保护修复。与政府合作模式。社会资本可按照市场化原则设立基金,投资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对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项目,可以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地方政府可按规定通过投资补助、运营补贴、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获得合理回报。公益参与模式。鼓励公益组织、个人等与政府及其部门合作,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共同建设生态文明。社会资本可通过以下方式在生态保护修复中获得收益:采取“生态保护修复+产业导入”方式,利用获得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或特许经营权发展适宜产业;对投资形成的具有碳汇能力且符合相关要求的生态系统,申请核证碳汇增量并进行交易;通过经政府批准的资源综合利用获得收益等。

(三)参与程序。结合实际积极探索灵活高效的工作程序,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积极性。一般可以采取如下程序:

1. 科学设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坚持问题导向,依据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修复规划等规划和有关标准要求,确定生态保护修复任务和重点项目。

2. 合理制定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生态保护修复方案,明确生态保护修复目标或核心指标、自然资源(其中矿产资源仅限于因项目需要采挖的粘土)资产配置及后续产业发展要求等。涉及相关主体利益的,应当协商一致。

3. 公开竞争引入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将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相应的自然资源资产配置方案、各类指标转让及支持政策等一并公开,通过公开、公平、竞争性方式,择优确定生态保护修复主体暨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人,并签订生态保护修复协议和土地出让合同等自然资源资产配置协议,明确修复要求、各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4. 规范开展生态保护修复产品市场化交易。探索建立自然资源资产与生态保护修复产品的交易渠道,公开发布产品交易规则、企业信用评级等信息,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规范开展市场化交易。

五、支持政策

(一)规划管控政策。将生态保护修复和相关产业发展的空间需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编制,在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约束条件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生态保护修复区域内各类空间用地的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在确保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的基础上,项目区内涉及零散耕地、园地、林地及其他农用地进行空间置换和布局优化的,可纳入生态保护修复方案一并依法审批;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等法定审批事项的,依法办理审批手续。项目验收后,通过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统一调整土地用途,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调整土地用途文件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经评定符合条件的新增耕地可用于占补平衡。(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二)产权激励政策。在生态修复重点区域内,探索开展促进生态保护修复的产权激励机制试点,对集中连片开展生态修复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允许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从事旅游、康养、体育、设施农业等产业开发,其中以林草地修复为主的项目,可利用不超过3%的修复面积,从事生态产业开发。(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对社会资本投入并完成修复的国有建设用地,拟用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在同等条件下,该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在公开竞争中具有优先权。修复后新增的集体农用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经营权依法流转给生态保护修复主体。修复后的集体建设用地,符合规划确定的布局和用途的,可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稳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使用权。(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社会资本投资修复并依法获得的土地使用权等相关权益,在完成修复任务后,可依法依规流转并获得相应收益。(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三)指标使用政策。社会资本将修复区域内的建设用地修复为农用地并验收合格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以优先用于相关产业发展,节余指标可以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牵头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四)碳汇交易政策。按照国家和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和交易规则,加大降碳产品开发力度,扩大价值实现规模,调动企业通过降碳产品价值实现提升生态系统固碳能力。(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五)林木采伐政策。创新林木采伐管理机制,开展人工商品林自主采伐试点,引导社会资本科学编制简易森林经营方案,规模经营的人工商品林可单独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统一纳入年采伐限额管理,经审批可依法依规自主采伐。采伐经济林以及非林地上的林木,可依据森林经营方案或规划自行设计,依法依规自主决定采伐林龄和方式。(牵头责任单位:市林草局)

(六)资源利用政策。按照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及其工程设计,对河湖清淤产生的淤泥、泥沙、以及优质表土和乡土植物,科学编制资源利用方案,在严格监管下,允许生态保护修复主体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纳入成本管理,如有剩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处置,并保障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合理收益。(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

(七)财税支持政策。发挥政府投入的带动作用,引入社会资本开展生态保护修复,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税收优惠等相关政策。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公益林,符合条件并按规定纳入公益林区划的,可以同等享受相关政府补助政策。(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

(八)金融扶持政策。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鼓励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支持金融资本依法依规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通过绿色基金、绿色债券、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等方式,加大对生态保护修复的投资力度。支持金融机构积极做好金融支持全市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用于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支持技术领先、综合服务能力强的骨干企业上市融资。允许具备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资产证券化产品,盘活资源资产。健全森林保险制度,鼓励保险机构和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保价值、保产量、保收入的特色经济林和林木种苗保险试点。(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责任单位:人行庆阳中心支行、庆阳银保监分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将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要畅通和规范社会资本进入渠道,听取意见和诉求,保障社会资本合法权益,增强长期投资信心。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强化工作统筹,科学编制生态保护修复规划,明确修复任务,设立项目并确定生态保护修复目标及自然资源资产配置要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职责分工,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细化操作程序,打通堵点、解决难题,形成协同推进的工作合力。

(二)强化示范引领。发挥骨干企业的带头引领作用,搭建混合所有制企业等合作平台,促进各类资本和产业协同。鼓励开展生态保护修复理论和方法等基础研究、关键技术研发和集成示范推广,探索导向明确、路径清晰、投入持久、回报稳定的资源导向型可持续发展模式。加强科研人才梯队建设,构建产学研用相结合的良性发展机制。

(三)优化监管服务。建立投资促进机制,搭建信息服务平台,汇总发布各类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投资需求、政策法规标准等信息。加强监管执法,严格规范行为,建立信用监管机制,实现跨地区跨部门奖惩联动。生态保护修复过程中涉及地理、生态、生物等方面敏感信息采集、处理和使用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做好宣传推广。加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让社会资本充分了解参与内容、方式、程序及投资回报等相关政策。开展生态保护修复品牌建设,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提升传播力和影响力,增强社会资本参与的使命感、荣誉感和获得感,为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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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解读:关于《庆阳市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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